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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
来件人:李楠    来信时间:2017-05-01 08:48:50
来信内容:
网络价格违法行为 如果买卖家提供的证据完全不一样,或者卖家拒绝提供当时购买的相关情况 消费者有权利要求行政人员去平台方调取当时购买情况吗 行政人员是否有义务配合
回复内容:

李楠:

我委收到领导信箱信件(信件ID1958474),现答复如下:

调取交易记录是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消费者对网络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长沙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2017510

   

 

回复时间:2017-05-11 14: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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