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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物价局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
来件人:洪先生    来信时间:2017-06-23 09:51:03
来信内容:
2017年5月5日,本人以68元价格在湖南安化国津茶业有限公司于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国津旗舰店购买了一盒950g的国津牌湖南安化黑茶,订单号: 14976370019641975。购买当天该款黑茶在参加“淘抢购”促销活动,促销价68元,商家在商品页面宣传海报中标示该款黑茶“原价¥299,淘抢购68元”。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及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属于“虚构原价”;而“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因为商家标示的原价299与促销价68有高达231元的差价,因此质疑商家标示的“原价¥299”真实性,联系商家客服询问299元这个价格什么时候卖过,客服答复“3月份之前基本是这个价格,除了有活动”;当我继续询问商家客服淘抢购68元促销前七日内有卖过299元这个价格吗,客服答复“那到没有,4月底有个51活动199,所以并没有299”,既然51的时候卖199元,那5月5日淘抢购68元促销时的参考原价不应该是199元吗?为何商家却标示“原价¥299”?而我在淘抢购促销前的5月4日也曾以199元价格拍下过该款黑茶(5月4日订单号: 14815188271641975,注:该笔订单并未付款,但可以证明淘抢购68元促销前卖过199元)。

  因为质疑商家存在虚构原价¥299的不正当价格欺诈行为,所以我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通过12358价格举报系统投诉举报湖南安化国津茶业有限公司虚构原价、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价格欺诈(举报编码【243171043481】),要求价格部门核查处理。

  针对我的价格投诉举报,我在6月16日接到自称是芙蓉区物价局工作人员的来电(电话号码:0731-84683211),关于我投诉举报湖南安化国津茶业有限公司虚构原价¥299的价格欺诈行为,芙蓉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告知:经过他们核查,我购买的该款黑茶在5月5日淘抢购68元促销前七日内只有过两笔以299元价格交易成功的订单,而且这两笔299元价格成交的订单是68元促销前七日内唯一的两笔,所以他们据此认定商家在5月5日淘抢购68元促销时所标示的“原价¥299”是真实、有依据的,是符合原价定义的,因此商家不存在虚构原价¥299的价格欺诈行为。

  针对芙蓉区物价局工作人员的调查答复,我不认可,首先,我联系过商家客服沟通过,商家客服明确答复过4月底有个51活动,卖199元,而且我在淘抢购促销前5月4日也曾以199元拍下过该款黑茶,从5月5日淘抢购68元促销前往前推算七日内,4月底到51再到5月4日,这期间均在淘抢购68元促销前的七日内,那问题来了,既然在淘抢购68元促销前七日内有过更低的交易价格199元的情况下,为何却没有以199元价格成交的订单,反而是有两笔以更高的价格299元成交的订单?请问这符合正常的逻辑吗?难道这两个以299元价格购买的消费者脑子短路吗?还是钱多任性??

  其次,通过比价工具查看该款黑茶的历史交易价格,发现该款黑茶从上架销售到5月5日淘抢购68元促销期间,均未有过299元的价格交易记录。

  因为芙蓉区物价局工作人员的调查答复真实性存疑,对我提出的相关质疑芙蓉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又不予答复、解释,只是一直坚称在淘抢购68元促销前七日内该款黑茶就只有2笔以299元价格成交的订单,最后,在无法说服芙蓉区物价局工作人员重新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我只能要求芙蓉区物价局工作人员给我寄一份书面的调查办理答复,要求芙蓉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将相关调查办理结果以书面信件的形式寄给我,以便我接下来提出行政复议,当时芙蓉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对于我这一要求,在电话里没有作出任何明确答复,没有答应是会给我寄书面答复还是不寄,而后续我登陆12358价格举报平台查看我的该价格投诉举报的办理进度,发现已显示被芙蓉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办结,但办理结果只写着两个字“办结”,就再没有任何内容了,对于具体的调查办理结果,一字没写!!也未提供任何办理结果文书!!芙蓉区物价局工作人员未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要求芙蓉区物价局工作人员针对我的该价格投诉举报给出具体的调查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提供他们调查得到的两笔以299元价格成交的订单的相关交易证明。
回复内容:

洪先生:

你好!您于2017623日的来信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您来信的描述,您反映的是:您通过12358平台向芙蓉区发改局举报湖南安化国津茶业有限公司于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现您对芙蓉区发改局对该举报的办理方式及办理结果不服,认为芙蓉区发改局涉嫌行政不作为。

二、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建议您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芙蓉区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并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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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9

回复时间:2017-06-30 1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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