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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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长沙县行政执法五分局进行办理,现将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1、经长沙县行政执法五分局现场检查,中茂城商业广场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有价格公示,公示中对每套商铺的区域、楼栋、楼层、划铺号、面积、单价、总价、销售状况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2、该楼盘现场负责人提供了您签字确认的《中茂商业广场认购协议》、《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您与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天心区分公司签订的《中茂商业广场团购优惠申请单》。
3、根据《中茂城商业广场认购协议》,您所购商铺为地下室-1层-1389号商铺,面积约10.94㎡,总价款676275元。根据《中茂商业广场团购优惠申请单》,您自愿参与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天心区分公司的中茂商业广场团购优惠活动,享受购买购物中心折前总价200万以内的商铺交20000元享开盘额外88折优惠,协议约定申请人购买商铺后,该团购费用不再进行返还,在计算折扣之前冲抵总房款,不可冲抵首付款。根据《中茂商业广场﹤签约信息表﹥》,其折扣说明栏目中房价计算方法为(676275-20000)×0.88×0.99×0.98×0.9×0.96×0.76,成交总价为367923元,且根据双方《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367923元,您确实享受到了协议中约定的团购优惠。
您来信中的其他诉求,请咨询相关职能部门。如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该局联系。(单位:长沙县行政执法五分局,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1号,联系电话:84011087)。
感谢您的来信和对市发改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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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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