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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帮助退回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49233元
来件人:ggj    来信时间:2018-07-02 17:04:47
来信内容:
投 诉 书
投诉人:甘谷军
联系电话:13712069315
被投诉人(单位):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31-84078688(开发公司法人邱杰浪) 0731-86808680(售楼处) 18684855961(置业顾问张霞) 15874945855(营销总监向宇)
请求事项: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本人就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板仓南路33号(红星中茂商业广场项目)售楼处预订了地下室 -1 层 -1389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所支付的定金36000元、首付191923元、服务费20000元和1310代收费,共计249233元。
投诉事由:
本人于2018年01月19日到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县泉塘街道板仓南路33号(红星中茂商业广场项目)售楼处,在该销售人员的鼓动下签订了(红星中茂商业广场项目)售楼处预订了地下室 -1 层 -1389 号商铺的认购协议书,并支付了定金36000元、首付191923元、服务费20000元和1310代收费,共计249233元。事后,本人发现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在签订《认购协议》之前未向本人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对后期将要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未进行相应的出示和说明,并且刻意隐瞒该房屋处于抵押状态这一事实。
2.贵司在售楼的过程中未进行明码标价。在本人看房的过程中,贵司未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放置一房一价的价目表,购房者想要了解各个商铺的价格都是需要向销售人员询问才知道,购房者根本无法自主了解到房价信息。贵司的做法已经严重违背了政府部门出台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必须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
    3.开发商发布虚假的宣传跟广告。开发商及售楼处的置业顾问等宣传该综合体有湖南芒果电视台入驻,结果是芒果KTV而不是电视台。开发商还承诺,商铺即将开业,但是每个月去问都说这个月要开,现在是月月都说开业,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的开业迹象。开发商销售还还表示该商铺还可以独立落户等,但是实际发现却没有一个人落户成功的,商铺也不存在独立落户的条件。销售人员为了达成业绩在销售过程用中各种蛊惑虚假宣传和售楼处制造的各种紧张氛围诱导本人下定金。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16年10月国家住建部出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贵司涉嫌向购房者收取除总房价以外未标明的费用。开发商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要求捆绑一个交2万元的团购服务,且这2万元不计入正式的购房合同中,交到开发商指定的(长沙网络科技公司)的账户里也没有正式的发票,开发商售楼处明确表示必须捆绑交了这2万服务费才能销售否则就不能购买该楼盘的房子,开发商所要求交的这2万服务费,因本人跟上述的(长沙网络科技公司)并未产生任何的供需服务关系,所购买的房产也非上述公司所属,也就是说开发商所要求交的这2万块钱是属于不明的虚假收费和价格欺诈。上述行为不仅涉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已经存在虚假优惠价格欺诈的行为;同时还涉嫌存在为了提高开发商公司利润通过上诉操作达到减少国家税收的目的(所交的5万元没有正式发票)有偷税漏税的嫌疑;也还违反了2016年10月国家住建部出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第(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房或者服务价格。
5.贵司涉嫌存在捆绑销售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在购房的过程中,销售人员表示要捆绑办理Vip会员卡和15年包租服务,说这样既可以得到很大的价格优惠又可以帮本人解决商铺的经营问题。但是在交完定金之后,本人始终觉得贵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问题,于是向销售人员询问是否可以选择不办理Vip会员卡和15年包租服务,但是销售人员却告诉本人说以上两种服务都是必须强制购房者同意的,并且非常明确的告诉本人说这就是捆绑销售的。本人买下该商铺的初衷是为了能自己开店经营,贵司强制购房者必须进行售后包租的做法严重违背了购房者的意愿,贵司以上行为不仅涉嫌违反了2016年10月国家住建部出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第(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房或者服务价格;还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开发商的行为已涉嫌严重违规。
6.贵司涉嫌进行非法集资。在交完定金之后,本人曾向销售人员提出想实地看房的请求,但是销售人员告诉本人,我所购买的商铺的具体位置他也不能确切的指出,因为贵司是将一个整体空间拆分成若干个小空间来对外进行销售的,本人所购买的商铺根本没有实质的界限,贵司所销售的只是大产权下的一个份额,所以无法找到具体位置。另外,因贵司强制要求购房者必须进行售后包租,使得购房者无法根本就自行经营,故贵司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根本就不是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也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贵司的做法已涉嫌构成严重的非法集资。
7.贵司涉嫌故意隐瞒欺诈行为。本人所交的36000元定金刷卡入款账户显示是“长沙达亿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而本人交首付款191923元刷卡单显示的入款单位又是“长沙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签购房合同显示的是“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定金及首付款应该是交到产权所属公司 “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所交的钱进入两家不相关的公司显然是不合理的,开发商也从未做出任何的解释。本人在交了首付后去银行办面签,银行给于拒绝没有通过。经了解购买该开发商的商铺没有哪个业主贷款成功, 银行直接说是开发商有问题,手续不齐。本人后期了解开发商已经将该所售的房子抵押给第三方,在没有跟第三方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开发商就将该物业进行二次销售。换句话说该楼盘根本不具备销售条件。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基于以上原因(均有录音为证),本人决定放弃此次购买,本人多次与开发商协商退款,开发商明确不予退款,因本人辛辛苦苦打工攒几个血汗钱不容易希政府主管部门能够站在购房者的角度多一份理解,帮助本人和开发商协调一下,全额退还本人定金36000元、首付191923元、服务费20000元和1310代收费,共计249233元。
回复内容:

ggj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长沙县行政执法五分局进行办理,现将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1、经长沙县行政执法五分局现场检查,中茂城商业广场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有价格公示,公示中对每套商铺的区域、楼栋、楼层、划铺号、面积、单价、总价、销售状况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2、该楼盘现场负责人提供了您签字确认的《中茂商业广场认购协议》、《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您与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天心区分公司签订的《中茂商业广场团购优惠申请单》。

3、根据《中茂城商业广场认购协议》,您所购商铺为地下室-1-1389号商铺,面积约10.94㎡,总价款676275元。根据《中茂商业广场团购优惠申请单》,您自愿参与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天心区分公司的中茂商业广场团购优惠活动,享受购买购物中心折前总价200万以内的商铺交20000元享开盘额外88折优惠,协议约定申请人购买商铺后,该团购费用不再进行返还,在计算折扣之前冲抵总房款,不可冲抵首付款。根据《中茂商业广场﹤签约信息表﹥》,其折扣说明栏目中房价计算方法为(676275-20000)×0.88×0.99×0.98×0.9×0.96×0.76,成交总价为367923元,且根据双方《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367923元,您确实享受到了协议中约定的团购优惠。

您来信中的其他诉求,请咨询相关职能部门。如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该局联系。(单位:长沙县行政执法五分局,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1号,联系电话:84011087)。

感谢您的来信和对市发改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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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9

 

回复时间:2018-07-10 08: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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